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桄權(聲請人誤繕為曾恍權)
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二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桄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曾桄權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一份、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二份、被告戶籍資料(即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彰檢朝執甲執助七二五字第三三一一號函影本一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一份與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曾桄權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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