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因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主管機關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五九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七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二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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