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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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原上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易字第37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詩婷指定辯護人簡燦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