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啟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2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減縮或擴張後請求之遲延利息、請求權依據。請被告提出前次庭期所稱診斷證明書、租賃契約及就學證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