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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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3,
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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