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甲○○
樓附民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73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周明鴻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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