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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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4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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