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國峯
徐宏洲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5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二人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皆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劉凱寧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