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6號上訴人即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8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捌萬零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