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