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 黃麗華 相對人 陳果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果躍向原抵押權人 黃舜居 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0年3月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而原抵押權人黃舜居已於100年11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經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由其繼承被繼承人即原抵押權人黃舜居對相對人之上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並經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本、土地登記謄本、支票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桃米坑││1880│旱│1980│全部│陳果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