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0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麗瓊 即 劉平泰 之繼承人等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平泰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9,991元、166,995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本院裁定繳納之5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