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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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07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麗瓊劉平泰 之繼承人等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平泰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9,991元、166,995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本院裁定繳納之5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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