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047號上訴人致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宜瑄 上訴人曜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被上訴人裕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聖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蔡惠琪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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