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98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佰億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