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於結婚後最後共同住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業經原告 陳明 ,又本件原告訴請離婚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亦在兩造前開共同住所地,故本件自應由兩造婚後最後共同住所所在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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