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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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林金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錄音機貳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林金鳳涉嫌賭博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5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六合彩簽單5張、錄音機2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范林金鳳所涉賭博罪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950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2年8月27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3063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迄103年8月26日已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506號卷第20、24頁),並有刑事執行科簽呈1紙在卷足佐(同前檢察署102年度緩字第2723號卷第12頁),自堪認定;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錄音機2台(見警卷第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3頁、同前偵卷第7頁背面、第12頁),是聲請人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為沒收,依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