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3號
104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原堂 聲請人即被告之妻 簡宜卉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聲請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
㈠、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原堂因一時衝動、喝酒誤事,以致釀成大禍,被告於案發後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通知到案說明時,因父親當時身染重疾,須被告照顧,想等父親好轉後立即前往,被告才會多次與警方聯繫,商請遲延到案,被告於到案前均與警方保持聯繫,並非逃匿無蹤,俟被告父親稍好,被告即於除夕前3日攜槍前往投案自首;被告深知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為5年以上重罪,卻仍主動到案,足見並無逃亡之虞;又被告家中經濟早已捉襟見肘、幾近斷炊,全靠被告之妻苦撐,被告之妻打零工勉持度日,尚須照顧2個小孩及3個老人,被告羈押前所經營的八度空間裝潢公司,因被告羈押尚來不及結束營業,希望被告在服刑前能交保讓被告將公司妥善結束,並將公司機械設備變賣,用以支撐家中生活開銷,被告只需10個工作天,將公司事務清算總結。另被告到案時警方並未提示拘票,顯與拘捕前置原則不合。綜上,被告雖身涉重罪,然客觀上並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押。
㈡、聲請人簡宜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宜卉為被告張原堂之妻,被告遭羈押後,家中經濟全靠聲請人苦撐,家中經濟每況愈下,身心已超過負荷,倘能讓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來處理合夥公司退股事宜,才能解決家中經濟問題,被告於農曆年前到案,足見被告並無逃亡之意,被告亦坦然接受司法審判,僅希望能讓被告在服刑前,將家裡安頓好,聲請人願意簽立保證書當他的擔保人,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押。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之保存及刑罰之執行。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張原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被告犯非法寄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在案,經被告上訴後,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判處被告上訴駁回,而本院前於103年7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故有羈押必要,而於103年7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0月30日、103年12月30日各延長羈押2月。
㈡、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原審判處有罪並量處上開刑度,核無違誤,被告上訴應予駁回,而上開刑度非輕,有相當理由堪認被告存有畏刑逃亡之高度誘因;況被告持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於深夜時分朝他人營業處所擊發7槍,且於案發後經警方調查各項事證,詢問被告之相關友人、親人,瞭解案情,復與被告聯繫數次後,被告始於案發後2星期逾向警方投案,足見其並未於案發初始立即到案,實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則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將來若判有罪確定之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當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又依本案情節,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被告上述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至聲請意旨均稱家中經濟困窘等節,其情固然可憫,惟此部份核與審酌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無涉,聲請人簡宜卉應向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尋求扶助。另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拘捕前置原則,乃由憲法第8條規定而來,因人民涉嫌犯罪,須先經拘捕程序,始有移送法院審查其拘捕是否合法及有無羈押之必要。惟審判中之羈押,如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有重大犯罪嫌疑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之法定事由,暨有羈押之必要時,即得予以羈押。本件被告於移審後,經本院訊問認有羈押之必要,乃當庭諭知收押,此與偵查階段需符合拘捕前置原則之程序有別,是被告前開主張,亦有誤解。綜上所述,聲請人簡宜卉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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