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立海佳企業行即 黃立祥
黃贏耀 被告 林琤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林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林琤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林琤之訴,應以判決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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