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州峰選任辯護人王維毅律師被告吳志遠
郭洺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吳州峰、吳志遠、郭洺維經起訴刑法第231條之1第1、4項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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