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7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洪 俊麟 債務人 洪宣 真債務人 林菊妹
一、債務人林菊妹、 洪俊麟 、 洪宣真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俊麟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洪宣真、林菊妹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28,573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0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6年2月20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6年01月20日),詎債務人洪俊麟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28,57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洪宣真、林菊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7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菊妹、洪│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228573│俊麟、洪宣│1月20日起│7月25日止││││元│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7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菊妹、洪│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228573│俊麟、洪宣│2月21日起│7月25日止││││元│真├──────┼──────┼───────┤││││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7月26日起│8月20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8月2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