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坤榮
相 對 人 吳朱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108年度屏簡字第378號返還土地事件第一審訴訟程序之
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屏簡字第378號返還土
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聲請人閱卷後,發現
筆錄記載內容與事實有所有出入或疏漏,因提起上訴及他案
再審之訴等情,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
爰准其於繳納費用後,發給系爭案件於本院一審歷次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另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
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