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進龍 等2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
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之一類登記謄本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劉OO之真實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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