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子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增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
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增格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即
原告對上訴人即被告之請求,有判決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核屬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
上訴,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01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