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張珈禎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