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秀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