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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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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