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59號聲請人 謝珍華 相對人 郭正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65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2月15日│107年2月15日│TH277351│├──┼──────┼────────┼───────┼───────┼────┤│002│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TH277352│├──┼──────┼────────┼───────┼───────┼────┤│003│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4月15日│107年4月15日│TH277353│├──┼──────┼────────┼───────┼───────┼────┤│004│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5月15日│107年5月15日│TH277354│├──┼──────┼────────┼───────┼───────┼────┤│005│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6月15日│107年6月15日│TH277355│├──┼──────┼────────┼───────┼───────┼────┤│006│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7月15日│107年7月15日│TH277356│├──┼──────┼────────┼───────┼───────┼────┤│007│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TH277357│├──┼──────┼────────┼───────┼───────┼────┤│008│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9月15日│107年9月15日│TH277358│├──┼──────┼────────┼───────┼───────┼────┤│009│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TH277359│├──┼──────┼────────┼───────┼───────┼────┤│010│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TH277360│├──┼──────┼────────┼───────┼───────┼────┤│011│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7年12月15日│107年12月15日│TH277361│├──┼──────┼────────┼───────┼───────┼────┤│012│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TH277362│├──┼──────┼────────┼───────┼───────┼────┤│013│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TH277363│├──┼──────┼────────┼───────┼───────┼────┤│014│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TH277364│├──┼──────┼────────┼───────┼───────┼────┤│015│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4月15日│108年4月15日│TH277365│├──┼──────┼────────┼───────┼───────┼────┤│016│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TH277366│├──┼──────┼────────┼───────┼───────┼────┤│017│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5日│TH277367│├──┼──────┼────────┼───────┼───────┼────┤│018│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TH277368│├──┼──────┼────────┼───────┼───────┼────┤│019│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TH277369│├──┼──────┼────────┼───────┼───────┼────┤│020│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9月15日│108年9月15日│TH277370│├──┼──────┼────────┼───────┼───────┼────┤│021│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TH277371│├──┼──────┼────────┼───────┼───────┼────┤│022│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15日│TH277372│├──┼──────┼────────┼───────┼───────┼────┤│023│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8年12月15日│108年12月15日│TH277373│├──┼──────┼────────┼───────┼───────┼────┤│024│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TH277374│├──┼──────┼────────┼───────┼───────┼────┤│025│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9年2月15日│109年2月15日│TH277375│├──┼──────┼────────┼───────┼───────┼────┤│026│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5日│CH362841│├──┼──────┼────────┼───────┼───────┼────┤│027│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CH362842│├──┼──────┼────────┼───────┼───────┼────┤│028│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9年5月15日│109年5月15日│CH362843│├──┼──────┼────────┼───────┼───────┼────┤│029│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5日│CH362844│├──┼──────┼────────┼───────┼───────┼────┤│030│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9年7月15日│109年7月15日│CH362845│├──┼──────┼────────┼───────┼───────┼────┤│031│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9年8月15日│109年8月15日│CH362846│├──┼──────┼────────┼───────┼───────┼────┤│032│107年1月15日│30,000元│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5日│CH362847│├──┼──────┼────────┼───────┼───────┼────┤│033│107年1月15日│40,000元│109年10月15日│109年10月15日│CH36285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