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VANBUCH(越南籍,中文姓名: 裴文壁 )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速偵字第7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BUIVANBUCH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所侵占之物,
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