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09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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