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09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09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