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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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09號

上訴人 曾天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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