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一四五四二四─三││壹│壹仟││├─┼───────────────┼──────────────┼────┼───┼────┼───┤│2│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一四五四二五─五││壹│壹仟││├─┼───────────────┼──────────────┼────┼───┼────┼───┤│3│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一六五0二七─四││壹│壹仟││├─┼───────────────┼──────────────┼────┼───┼────┼───┤│4│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一六五0二八─六││壹│壹仟││├─┼───────────────┼──────────────┼────┼───┼────┼───┤│5│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一六五0二九─八││壹│壹仟││├─┼───────────────┼──────────────┼────┼───┼────┼───┤│6│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五六七0六─九││壹│伍佰陸拾││├─┼───────────────┼──────────────┼────┼───┼────┼───┤│7│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八七二二六─0││壹│叁佰陸拾││││││││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