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818號
原告凡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婷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筌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