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刑事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五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所涉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參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