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О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里鄉○○道中山高速公路泰安服務區南向小型停車場內,因行車糾紛,與駕駛Y六-九六0七號自小客車之告訴人甲○○理論未果,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破壞告訴人車輛駕駛座之車窗玻璃,致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提起公訴,按諸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甲○○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該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憑,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