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二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零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詳如後附計算書,爰據以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元││├────────┼─────────────┼─────────────────┤│第一審送達費│叁仟叁佰玖拾玖元│郵票費用:一千一百零三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二千二百九十六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34×2=68│├────────┼─────────────┼─────────────────┤│確定證明書費│叁拾肆元││├────────┼─────────────┼─────────────────┤│合計│壹萬叁仟壹佰零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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