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77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吳忠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8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6月0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1791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