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91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0號關係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9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753,23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丙○○及關係人乙○○雖主張本件債務尚有疑異等語。唯即使屬實,亦屬實體法上之爭執,依據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及關係人應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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