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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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