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蔡進興 被告 陳敬堂 上列被告陳敬堂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