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 鄧東森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鍾梅芳 被告 陳溪河
陳竹頭陳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陸拾叁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拆除之房屋經測量後,測得房屋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81平方公尺,故原告請求拆除房屋並返還土地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81㎡×4,000元/㎡=32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計溢收8,063元(11,593-3,530=8,063),爰依聲請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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