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章稚 崡(原名 章秀英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 章稚崡 應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分別明定。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如查明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除債務人能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外,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章稚崡,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8月10日諭知調解不成立,並移由本院民事庭受理聲請人清算之聲請,而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進行清算程序後,查悉債務人名下有機車兩部{價值各估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5,000元}、存款275元,經召開債權人會議,債務人表示願提出等值現金清償,並經債權人書面決議前開財產處分方式,而於債務人提出2萬3,275元分配完結後,於107年9月10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應可認定。是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前開消債條例規定,法院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前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於裁定終止清算後及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應否免責表示意見如下:
㈠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審酌是否存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應免責事由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55頁)㈡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略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條、8及30條規定,健康保險為強制保險,不同意債務人積欠之健保費得以免責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57頁;本院卷第42頁)。
㈢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消債條例宗旨係使
誠實勤奮之債務人積極清償其債務,非圖規避債務,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58頁;本院卷第38頁)㈣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略以:債務人如得以免責,因積欠
保險費,其保險年資將不計入,未來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將無法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擇優或依第34條規定請求基本保障之權益語(司執消債清卷第260頁;本院卷第30頁)㈤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鈞院調查債務人有無
消債條例第133、134條不應免責事由,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司執消債清卷第261頁)。
㈥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聲請清
算前2年收入為42萬1,992元,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32萬8,560元,餘額為9萬3,432元,高於本件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2萬3,275元,故債務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另請鈞院查明債務人是否有同條例第134條各款不應免責事由等語(司執消債清卷第262頁;本院卷第44頁)。
㈦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聲請清
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9萬3,432元,高於本件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1萬8,934元,故債務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應免責事由。另請鈞院查明債務人之金流狀況及投保情形,以及請債務人陳報是否投資股票、基金等, 俾利 查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適用等語(司執消債清卷第264頁;本院卷第32、34頁)。
㈧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得於清算程
序中提出2萬3,000元作為機車之換價,卻無思與債權人協談還款方案,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7款之情形。另請鈞院查明債務人是否有申請失業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職業訓練補助等,以判斷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應免責事由(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66、267頁;本院卷第48頁)。
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㈠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事存在:
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是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為本件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自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06年12月28日)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綜合考量各項情況以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及有無濫用清算程序之情節,而為認定債務人有無固定收入,如現有收入,並於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即自104年6月15日起至106年6月14日止),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⒉聲請人自裁定清算程序後,陳稱其於原任職信望愛基金會從
事居家關懷,於107年1月間車禍受傷,於107年2月離職後,從事家庭美髮,每月營業淨利約7至8,000元,目前於戶政事務所擔任工讀生,每月2萬7,000元等情(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80正背面頁;本院卷第61頁),故應認聲請人於裁定清算程序後,目前每月收入所得以2萬7,000元計算。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其於裁定清算程序後至今之每月必要生活費,而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應以每月1萬815元為適當,是應認聲請人於裁定清算程序後,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1萬815元計算。準此,聲請人於本院裁定清算後,每月收入所得減去支出費用,尚有餘額1萬6,185元(2萬7,000元-1萬815元)。
⒊又聲請人係於106年6月15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而據聲請
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自陳其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總額為55萬9,112元(104年6月至106年5月總合,見調解卷第9頁),並有切結書可參(見調解卷第71頁),應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所得應為55萬9,112元。
另據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應以1萬815元,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總支出金額為25萬9,560元(1萬815×24)。故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尚有餘額29萬9,552元(55萬9,112元-25萬9,560元)。又本件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獲得2萬3,275元之分配,尚有27萬6,277元之差額未為清償,是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債務人應為不免責裁定。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示意見,債權人雖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已如上述,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存在,且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債務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六、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