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民國95年11月22日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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