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3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馮姵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姵穎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司促字第345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6,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鄔琬誼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