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43號原告 吳怡欣 訴訟代理人 李天元 被告 林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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