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9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卓聖傑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0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
┌─────────┬───────┬──────┬──────┬─────┬──────────┬────┐│共同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付款地│利息│備註│││(新台幣/元)││││││├─────────┼───────┼──────┼──────┼─────┼──────────┼────┤││││││利息自發票日起算,其││││││││中發票金額百分之八十││││││││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8.55%加碼││││0000000元│82年3月13日│83年3月13日││年息2.25%計算,按月││││││││付息,另發票金額百分││││││││之二十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8.55││││││││%加碼年息2.25%計算,││││││││按月付息。│││├───────┼──────┼──────┤├──────────┤││││││台北市松江│利息自發票日起依合作││││0000000元│81年8月5日│82年7月20日│路87號│金庫商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8.55%加碼年息1.0││││││││5%計算,按月付息。│││├───────┼──────┼──────┤├──────────┤合庫借款││伯頓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自發票日起算,其│本票共4││ 徐新洲 │││││中發票金額百分之八十│張││ 詹佳容 │││││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8.55%加碼││││││││年息1%計算,按月付息││││0000000元│81年11月24日│82年11月24日││,另發票金額百分之二││││││││十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8.55%加││││││││碼年息1%計算,按月付││││││││息。│││├───────┼──────┼──────┤├──────────┤│││││││利息自發票日起算,其││││││││中發票金額百分之八十││││││││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8.55%加碼││││││││年息1.05%計算,按月││││2,000,000│81年7月27日│82年7月27日││付息,另發票金額百分││││││││之二十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8.55││││││││%加碼年息1.05%計算,││││││││按月付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