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44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許忠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貳萬叁仟零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