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8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一)於民國97年7月11日,犯有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16日,以97年度審易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7年11月17日確定;(二)於97年3月26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16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8年1月13日確定;(三)於97年7月10日、8月13日、8月25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4月2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4998號、第562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98年4月27日確定;(四)於97年11月7日,犯有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4日,以97年度審易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8年5月11日確定;(五)於97年9月28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於97年10月23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5月2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98年6月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紀龍年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7年度審易│97年10月│97年11月││││7月│字第1663號│16日│17日│├──┼────┼────┼───────┼────┼────┤│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本院97年度審訴│97年10月│98年1月│││級毒品│7月│字第2167號│16日│13日│├──┼────┼────┼───────┼────┼────┤│3│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本院97年度審訴│98年4月│98年4月│││級毒品│8月│字第4998號、第│2日│27日│││││5627號│││├──┼────┼────┼───────┼────┼────┤│4│施用第一│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8月││││├──┼────┼────┼───────┼────┼────┤│5│施用第一│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8月││││├──┼────┼────┼───────┼────┼────┤│6│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7年度審易│98年4月│98年5月││││10月│字第2633號│14日│11日│├──┼────┼────┼───────┼────┼────┤│7│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本院98年度審訴│98年5月│98年6月│││級毒品│8月│字第1431號│20日│5日│├──┼────┼────┼───────┼────┼────┤│8│施用第二│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4月││││├──┼────┼────┼───────┼────┼────┤│9│施用第一│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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