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