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告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
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起訴雖提出報價憑單為據(見調解卷第9頁),然此憑單係原告一方與第三人巧風實業有限公司間之合意管轄約定,自與本件被告無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玆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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