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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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鄭國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金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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